事关电瓶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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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9 0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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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落实电瓶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维护充电服务市场行情报价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电瓶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电瓶车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瓶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瓶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828号)的规定。

  自2024年10月1日起,居民居住小区内的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结算的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

  居民居住小区以外的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直供或委托转供电的按其所在场所用电性质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非电网直供的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同步传导。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向用户计收;充电服务费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费。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通过充电场所张贴、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计费方式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理应当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短信告知等方式,及时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与电费、充电服务费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标准与费用明细等信息。

  用户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充电费用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值界面醒目位置设置退费通道,对退费方式和退费规则进行标示,并于每次充电结束后及时推送余额情况。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作出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电动车充电服务及相关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善价格管理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电动自行车管理不正确使用易引发火灾事故,为进一步规范电瓶车停放充电管理,缓解充电设施不足矛盾,有实际效果的减少“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风险隐患,积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安全环境,特倡议如下:

  全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潜内部停放资源,积极建设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普惠性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以满足干部职员电瓶车充电需求。对于已安装充电设施的场所,要强化日常管理,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检查维护,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充电场所做改造升级,以减少违规使用、停放、充电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减少小区电瓶车充电压力。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自觉将电瓶车规范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充电,不推车进楼入户、不将电池分离带进电梯轿厢、不“飞线充电”等。自觉劝导和电瓶车停放充电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树立“单位(社区)是我家,安全文明靠大家”的共同意识,自觉配合消防、社区、物业等单位对“堵塞疏散通道”“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开展治理。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LED屏等广泛开展电瓶车火灾防范警示宣传,引导单位干部职员养成良好的停放充电习惯,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请大家以实际行动践行“满电回家”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范使用电瓶车,一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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