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5日6时15分许,莫某亮驾驶无号牌电瓶车搭载莫某龙行驶至花都区红棉大道北与九塘西路交叉路口,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正在等候信号灯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莫某亮、莫某龙受伤和两车受损,莫某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州交警花都大队经调查发现,涉事车辆是莫某亮于2024年12月购买的二手车,购车后莫某亮对该车的外观、电机及电池进行了改造。经了解,莫某亮、莫某龙两人均在花都区某南电动车店从事维修和配件安装工作。通过对既往数据分析研判及二人事发后的供述,该门店存在非法改装电瓶车嫌疑。
2025年2月16日,花都大队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非法改装电瓶车7辆,缴获解码器、改装零部件一批。店铺法人房某龙及实际所有人房某养在明知改装产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仍出售给他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侦查,花都警方已对两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一直以来,广州交警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对提供非法改装服务的门店进行整治,防范和减少涉电瓶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工作中收集的线索信息进行深挖,将调查的触角从“个体”向“源头”进行延伸,并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暗访或突击检查的形式对销售门店开展综合执法,从源头减少非法改装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为逐步加强非法改装源头管理,预防电瓶车伤亡事故的发生,广州交警通过对涉电瓶车交通事故开展溯源倒查机制。凡是发生涉电瓶车一般程序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将通过购车发票、车辆部件检验等方式,追溯改装源头。对于非法改装门店,依据《广州市电瓶车管理规定》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醒:2024年12月30日,《广州市电瓶车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对电瓶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环节做了全面规定,电瓶车经营者、外卖配送企业等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要求,对电瓶车非法改装、违法通行等明显问题提出刚性要求。请大家自觉遵守规定要求,切勿以身试法,酿成大错。
广州交警将持续推进溯源追查机制,严打非法改装链条,筑牢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防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瓶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瓶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瓶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瓶车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个人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瓶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非法改装、加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没办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电瓶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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