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铁拳”“亮剑”“利剑”行动为主抓手,坚决筑牢安全底线,开展电瓶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布典型案例。
2024年4月,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宁某摩托车维修部做监督抽检,抽取电瓶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及电瓶车共计2个批次产品,抽检结果为电瓶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结构(客体反光标识总面积)、吸收碰撞能量(低温)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电瓶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货值为21000元;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头盔货值为500元。
2024年4月,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宁某电动车商行做监督抽检,抽取电瓶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及电瓶车共计2个批次产品,抽检结果为电瓶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志、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电瓶车标识与警示语、布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货值为8998元;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头盔货值为495元。
以上两个案例,当事人均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及电瓶车头盔(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警示电瓶车经营者严格依规定开展经营行为,促进电瓶车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