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7日讯(通讯员 宁宫新 记者 梅建明)自2024年8月份以来,南京警方对11起电瓶车违规充电行为和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共行政拘留10人,行政警告1人。
据介绍,8月2日凌晨1时许,市民杨某在栖霞区龙潭街道一小区单元楼下,使用插线楼空旷处对其电瓶车充电,因电池短路着火,烧毁电动车,并波及附近停放的一辆电瓶车,造成部分损毁。民警对杨某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二日处罚。
8月6日上午9时许,市民张某在栖霞区马群街道某小区一住宅楼的楼梯口停放电瓶车并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一辆电瓶车和一台洗衣机烧毁。火灾波及楼上住户,造成居民成某面部及双上臂二度烧伤。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
10月15日凌晨1时许,玄武区红山路某花园小区3栋旁一电瓶车集中充电桩失火,过火面积达8平方米,烧毁13辆电瓶车。经查,该小区业主谭某于前日晚7时许,将自行改装的电瓶车停放于该小区自行车充电车棚充电,次日凌晨 1 时许电池出现故障引起火灾。民警对谭某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10月11日15时40分许,六合区雄州街道某综合楼在做楼顶防水施工(沥青铺垫)时,不慎将楼顶简易棚引燃,过火面积约10个平方米。经查,系李某、曾某、吴某等3人违章动火作业而引发。民警对3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请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严禁“飞线充电”;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车辆;严禁将电瓶车、电池带入居民楼入户充电;严禁非法改装电瓶车。